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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费应当如何判定

http://www.66wz.com    2006-01-06 14:29  

  越是值钱的汽车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车辆受损以后,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他们会认为在一般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大概只需要3000元。而车主则一定要求去专修店修理,那么修理费用至少需要5000元。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一个认为是公平合理,一个认为质量第一,似乎都有道理,然而却无法调和。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评析:

  如何确定受损汽车的真正损失呢?实践中,都是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定损,大家似乎也形成了思维定势———即定损工作只能由保险公司来完成。然而,无论是在《保险法》中,还是在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这样,麻烦就出现了,既然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和权威机构的裁判,双方当然可以各执一词,各自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损失程度。这样做,结果是谁都无法接受对方条件,解决不了问题。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被保险人只能就保险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协商成,当然更好。很多情况下协商不成,怎么办?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这一规定看,立法者更倾向于由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保险事故、损失情况等进行核定,即是说,由保险公司定损,符合法律的本来理念。保险行业经营的社会意义在于,通过救济个别被保险人,而使全体被保险人利益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不同于专业维修机构,因此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主要提供一种社会平均、适度的补偿服务。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超乎寻常的特别服务,就不太现实。

  所以,若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标准足以将车辆修复并且不牺牲质量,应当认为保险公司的补偿标准是合适的,被保险人应以接受为宜,而不应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超出一般标准进行补偿,来将车辆进行特别优异的维修。这也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最好能够在投保过程中,双方约定一定的定损、维修标准,才能根本性体现公平原则。

稿源:    编辑: 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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