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昨天,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温州峰佩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乱收停车费”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按照政府定价收费。据悉,该案是该局新组建以来,首例以《价格法》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的案件。
据该局执法人员介绍,该局日前收到市民投诉,其称市区公园路中山公园左侧的露天停车场收费公示为5元每车次,但其准备停车时工作人员表示收费公示牌老旧,未更正,现费用为15元每车次。对此不合理现象,该局根据线索立即介入调查。
经查,温州峰佩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通过招投标形式获得该停车场经营权,其中,双方签订的《中山公园停车场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间,乙方根据停车场政府定价规定设定收费标准……”同时,根据《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5元/车·次(小型车,停车时间在30分钟(含)内不收费;30分钟以上收费5元/车·次,临时收费以每日的零点到24点为一个计费周期)。而实际上当事人自2017年年底开业至2018年年底,基本均按10元/车·次对外收取停车费,2019年起又上涨到15元/车·次。
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上述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之规定。因此,该局对其“乱收停车费”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按照政府定价收费。
在此,该局提醒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维护社会价格秩序。若违规收费,一经发现,必将依法查处。同时,也建议车主停车时留意收费公示牌,主动索取停车收费票据,积极抵制停车场乱收费行为。
□通讯员李钒陈高峰
晚报记者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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