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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车借人出事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温州商报2021/08/02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车”引发的纠纷,判决借用人方某赔偿原告56万元,车主柯某对其中3.1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家里的轻型厢式货车报废年限将至,不大使用车辆的永嘉人柯某就没为车辆购置交强险和商业险。2019年5月27日,好友方某向柯某借用该货车并于当天下午在乌牛某路段和夏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夏某伤残等级评定为7级。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夏某起诉至永嘉法院,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计54万余元,车主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夏某同意柯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医疗票据、住院费用清单等,认定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为62.3万余元。

  法院认为,柯某作为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与方某承担连带责任。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62.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及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夏某56万余元,被告柯某对其中的3.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投保交强险。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车主柯某,侵权人则为驾驶人方某,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柯某和侵权人方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故扣除已经赔付费用外,判决被告柯某对3.1万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Auto 编辑:徐彬彬责任编辑:董晶亮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