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挪用公款百万元2005-12-06 14:10 稿源: 编辑: 吴昊
今年11月18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挪用公款101.43万元一案进行审判,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这是迄今为止永嘉查处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金额最大的一起腐败案件。 利用职务挪用公款 今年59岁的杨某是永嘉县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1996年杨某被县公安局委派到一家国有企业性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担任出纳职务。1998年下半年,县公安局将另一家属集体企业性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注销,将原劳动服务公司的资金汇入保安服务公司的账户,并委派杨某管理汇入的资金和劳动服务公司的租金收入。1999年12月8日,杨某收到了一笔单位职工错领后交还给劳动服务公司的集资款5000元现金,他直接放进自己的腰包。这笔账自此以后也没人再问起,第一次的顺利得手,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他利用经手劳动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收入的便利,开始大肆侵吞公款…… 至2004年案发,杨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将总额高达100多万元的公款存入自己的四个私人账户中。同时,他还利用自己担任出纳,一人掌管单位资金的便利,将单位公款取出以私人名义高息出借给他人。 东窗事发畏罪潜逃 2004年6月29日,温州市公安局审计室的人员对该保安服务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发现保安公司银行户头上还有原劳务公司的收入,保安公司与原劳务公司在收入资金上有短缺,于是杨某不得已交出了部分劳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分数次将存有90多万元公款的四个私人存折陆续交出。 2004年7月16日,杨某畏罪潜逃。同年12月2日杨某在福建厦门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双规。12月9日永嘉县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 2005年7月26日,永嘉县检察院认定杨某侵吞公款共计75.81万元,挪用公款41.39万元的事实,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项罪名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8日,永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杨某意图贪污该些公款证据不足,最终认定以挪用公款101.43万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对杨某定罪量刑,作出一审判决。 11月29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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