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人坐等还是开车救人2006-01-05 11:05 稿源: 编辑: 吴昊
经历过车险索赔的人都知道,车主不能在定损前将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否则理赔会相当麻烦,甚至可能得不到赔偿。当时,自己的车撞倒了一个骑车人,被撞的人倒在血泊中,马先生最先想到的是救人,但之后到了索赔阶段,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被移动,只愿赔付50%。合乎情理与按章办事该不该在此发生冲突呢?马先生借一纸诉状,欲求个答案。 能救人的只有那辆肇事车 2004年1月24日,那天是大年初三。晚上21点45分,马先生开车在玉古路上撞了人。受伤的是个骑车妇女,当时骑车人正由西向东横穿玉古路,马先生正由北向南经过此地,两者撞了个正着。骑车妇女的伤势让马先生惊慌失措,妇女左腿腿骨骨折,断裂的骨头戳到体外,大量出血。 报警求助、拦车救人,多个念头从马先生的脑中闪过。可那天是大年初三,路上根本没车,唯一经过的一辆车,驾驶员看到满地的血,踩了油门就走。眼看着妇女快要休克,马先生等不了了,拉开车门,将妇女抱上车,送往就近的省立同德医院。当然马先生知道,不能随便开动肇事车辆,否则会很麻烦———可眼看着妇女伤重,而自己却坐等别人来救,马先生做不到。 “当时我只有一个念头,只要是我在24小时内投案,就不算是肇事逃逸,其他我什么都顾不上了。”马先生说自己除了救人,确实也考虑过“清白”二字,但任何人面对那种情况,绝不会像那些“事后诸葛亮”那样轻松、冷静。 妇女得到及时抢救,第二天一早,精疲力竭的马先生把车开到事故现场,在原先做记号的地方停下,报了案。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事情重演,还是选择救人” 经过一年多的恢复,受伤妇女平安出院。所有治疗费用由马先生承担,加上车辆的维修费用,总共支付了4.8万元。损失确定之时,就是保险理赔之际。但保险公司认为马先生移动了事故车辆,按规定只能按赔偿额的50%赔付。马先生说,所谓的规定,就是印在保险单上的“特约约定”,其中写道:车辆出险后,未经事故机关处理,或未经保险人现场勘察驶离现场的,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同等责任”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一半。 马先生告诉记者,“特约约定”自己从未被告知,这是其一;其二,即便“约定”存在,面对车祸中生命垂危的伤者,挽救生命绝对放在第一位。在没有其他车辆救援、没有时间等待的情况下,用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应该与通常意义下“驶离事故现场”区别开来。 “如果某一天,事情重演,我也决不会犹豫,选择开车救人。”马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单方规定作为约束,是一则“霸王条款”。 马先生认为自己对事故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开车救人就是放弃索赔的权利。近日,他向下城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按保险合同规定,将已支付的4.8万赔偿总额剔出20%的免赔额,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额80%共计3.8万余元。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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