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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卑微的让车先行

2006-01-10 10:51  稿源:      编辑: 吴昊

  我在国外旅行的时候,常常闹出这样的“笑话”:在斑马线上穿马路时,看见有拐弯的车辆过来,就习惯性地停下脚步,让车先行,不料,司机偏偏也习惯性地刹了车,要我先走,于是,双方就都停在了那里。但我“积习难改”,又习惯性地做个手势,还是要让车子先行通过,司机见状只好“恭敬不如从命”,不过,每每都是先摇下车窗,点头对我表示感谢。

  不用说也知道,我那让车先行的习惯是在国内养成的。从礼数上来说,岂有人让车之理,人是有血有肉的生命,汽车终究是一堆钢铁物什,没有任何理由不敬畏生命,不向人让道的。但是,如今,我们却已养成了人让车的习惯,看见车子,脚步就惶恐地停了下来,往往更会惊恐地后退三步,因为那些车子总是趾高气昂、神气活现、理所当然地从人身边呼啸而过。这时,人的心是卑微的,甚至是低贱的,当胆怯地收拢脚步时,我们首先收拢的是人格,是尊严,是对生命的崇敬。人一旦卑微,也就没有什么大气、自尊可言了,会感觉自己渺小得连车子都不如,车子的价值远远大过了人的一切。

  不要说这是小题大作,事实上,开车者与人抢道的时候,心态上就是傲慢的,就是轻视人,轻视生命的,“你算什么?我为什么要让你?”这样的心态下,开车者就会自我放大,连人都不怕,都不放在眼里,怎么会不开起“野蛮车”来?我相信,要是每个开车者都有尊重人、让人先行的意识,那交通事故会直线下降的。

  我想,我们的一些“习惯”是否也到了可以改改的时候了?我曾问国外的朋友,为何你们能做到让人先行呢?他们告诉我,那是交通法规规定的,必须是“人优先”。我一下子有点懵,难道我们这里的交通法规搞的竟是“车优先”?但是,等我看过我国的交通法规后,心里一震,原来,我们同样地尊重人,同样地珍视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好吧,至少在这样的时候,我们无须再卑微地让车先行,应理直气壮地要车为我们谦逊地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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