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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索赔须知

2006-02-13 08:44  稿源:      编辑: 吴昊

  客户购买了车辆保险,最担心的就是出险后的索赔。往往因一个小的文件在保险公司和交通部门往返几个来回,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在进行车辆保险索赔前,应掌握一些必要的常识,为保障自己的权益打下基础。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如果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当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它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如果涉及多方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者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和其它必要的证明。

  特别提醒车主,务必要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将以上索赔单证交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计算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

  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核验不合格车辆、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以及被保险人的骗赔或故意行为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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