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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别人 要先想清楚

2006-04-24 14:56  稿源:      编辑: 吴昊

  日常生活中,向亲朋好友借车来用本是件十分平常的事儿,但最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案件,却让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借车”:惠州市龙门县市民廖淦初结婚时向好友借了辆车组成花车队接新娘,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这位既非车主又非肇事司机的新郎,却要和车主一起赔偿巨额的医疗费用。

  借来花车撞了车

  2004年2月9日,26岁的小廖结婚了,他向朋友林某借了一辆“农夫车”做花车,邻居陈某当起了司机。中午,正在酒家里苦等亲友来喝喜酒的新郎小廖突然接到陈某的电话,说他在途中与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黄某受伤,由于陈某在行驶时超越了黄线,交警判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

  接下来,小廖一家有如度日如年:一叠叠人民币换来一张张医疗费用单。

  新郎被判担主责

  出事后,小廖与司机陈某商量,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损失赔偿两人各出一半,就不用好心借车给自己的车主林某出钱了,但未能达成协议。后来,伤者将小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结果是:司机陈某没有责任,小廖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林某负连带责任。小廖倍感委屈:“我摆酒只花了一万多元,现在医疗费、官司费已经出了12万多元。车不是我开的,我也不在现场,为何肇事司机反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小廖提起上诉,要求陈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久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追加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受益人确有责任

  对于此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王炜洲律师解释道:车主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性责任,车主林某借车给他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侵害,说明车主对其借出车辆行为本身有所失察或对车辆的使用监督不力,因此需要承担对受伤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既非司机又非车主的小廖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呢?王炜洲律师认为,小廖作为实际受益人,他与陈某其实是构成了一种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由于被帮工人实际上是帮工行为的受益者,法律出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目的,只要帮工人不是出于严重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对其在帮工过程中本人受到的伤害和对第三人的伤害,被帮工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童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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