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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 怎样补救

2008-02-20 10:28  稿源:温州网-温州晚报      编辑: 徐琼峰

  前不久,高先生开车与另一车相撞,交警认定他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他认为对方也有违法行为,因此他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请问有哪些补救途径?

  温州市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长郑上勇警官说,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的原因出现错误的判断,如果当事人认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选择以下的途径进行补救:

  1.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而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交警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也就是说,在事故认定书的上面有注明: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3.到了诉讼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法院可以进行证据审查,认为认定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林旻 箫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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