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快速理赔2008-07-22 10:05 稿源:温州网-温州商报 编辑: 张茹
几个月前,李女士在行车途中遭遇刮擦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快速处理。随后李女士将事故责任书等相关资料都交到了保险公司,都过去好几个月了,保险公司至今却未赔偿任何费用。李女士不禁纳闷,快速处理了,保险公司不是应该快速理赔吗? 快速处理只解决事故 据交警一大队民警吕彬介绍,交通事故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责任明确的话都可以适用快速处理,有些事故当事人一方有受伤或者双方对于事故责任有异议的,交警则要对事故进行受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报案后,交警到现场勘察,对事故进行分析,明确事故责任,并向当事人告知,如当事人一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则要进行受理。 以前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快速处理,事故发生后,都需到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立案后,进行处理和调解。推出快速处理后,交警部门只需向事故当事人开具事故快速处理单后,就可以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去相应保险公司理赔了,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也对缓解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快速处理只是交警部门的一项工作,而快速理赔是保险公司的工作。 快速理赔执行有难度 渤海财产保险公司温州支公司负责人说,快速理赔有两种方式,就目前情况来看,出险后报案并立即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种是保险金额在3000元以下,立等可取的快速理赔方式。这种做法目前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做得到。即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前期的报案,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之后,车辆经过修理厂的维修,凭维修发票,和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系列证件,只要金额在3000元之内的,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证件后,在理赔窗口,即可以拿到赔偿金。保险公司人士说,这种理赔方式的快速,体现在投保人不需要在保险公司之间来回跑,一次性就可以拿到赔偿金。 而另一种更快速的理赔方式则是在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查勘之后,通过定损,立即给付赔偿金,不需要经过维修等程序。今年上半年,浙江省交通厅与浙江保监会曾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对于那些事故责任明确,或单方责任的;没造成人员伤害的;涉及金额不大的;不需要交通部门认定的事故,给予现场损失评估,并直接给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人士说,这种做法目前还只停留在“指导意见”上,具体操作细则还没出台。如果能真正得以实现,对投保人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快速理赔。 保险公司人士说,这种真正的快速理赔还难以开展,道德风险的不可控性是其难以开展的主要障碍。因为这种事故的理赔不需要发票,甚至不需要现场,会给某些别有用心的车主创造“骗保”的机会,对保险公司来说,会增加很大的成本。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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